广州本地车无环保标志禁上路 黄牌车可能被限行
广州本地车无环保标志禁上路 黄牌车可能被限行
明年1月1日起,广州所有本地登记车辆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领相应环保标志,否则将禁止上路;环保标志的首次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根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的联合公告,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汽车都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领环保标志。
记者了解到,环保标志设黄色和绿色两类,用于识别高、低排放汽车。黄色标志设一种,用于识别国Ⅰ标准以下汽车。绿色标志暂设三种,分别称为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用于识别国Ⅰ、国Ⅱ、国Ⅲ标准汽车。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30天内换发,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经核准后可予补发。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到技术鉴别点申请技术鉴别。国Ⅱ、国Ⅲ标准车通过查询国家环保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确定,国Ⅰ标准车通过核查排放控制装置确定。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标志不仅是汽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证,还能用于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周期,同时也是鉴定高排放车并对其限行的依据,通过核发环保标志,还将逐步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数据库。
据悉,广州将在明年内完成首次核发,2009年起逐步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届时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到2009年上半年,依据机动车环保标志,能有效识别在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同时能以此禁止排放污染物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等。
据介绍,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200万辆。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已在18个核发点对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至11月底已核发7.8万多个环保标志。
温馨提醒
核发地址上网可查
网址:http://www.gzepb.gov.cn/
新车办理登记时领取,在用车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核发点核发。
(一)在《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可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直接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二)在《通告》施行之日前在本市登记,在2008年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直接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三)在本市登记且在2008年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核发点设置在4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站和9个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其中42个核发点对所有车辆核发环保标志,9个核发点只对营运车辆核发环保标志。
市民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http://www.gzepb.gov.cn/)查询各大环保标志核发点地址,如有对汽车环保标志一事需要咨询的,可以拨打市环保局的电话83190134进行咨询;在办证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则可拨打电话83125155或者83125149,进行投诉。
核发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根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的联合公告,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汽车都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领环保标志。
记者了解到,环保标志设黄色和绿色两类,用于识别高、低排放汽车。黄色标志设一种,用于识别国Ⅰ标准以下汽车。绿色标志暂设三种,分别称为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用于识别国Ⅰ、国Ⅱ、国Ⅲ标准汽车。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30天内换发,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经核准后可予补发。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到技术鉴别点申请技术鉴别。国Ⅱ、国Ⅲ标准车通过查询国家环保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确定,国Ⅰ标准车通过核查排放控制装置确定。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标志不仅是汽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证,还能用于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周期,同时也是鉴定高排放车并对其限行的依据,通过核发环保标志,还将逐步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数据库。
据悉,广州将在明年内完成首次核发,2009年起逐步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届时没有环保标志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到2009年上半年,依据机动车环保标志,能有效识别在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同时能以此禁止排放污染物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区域、限制时段行驶等。
据介绍,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200万辆。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已在18个核发点对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至11月底已核发7.8万多个环保标志。
温馨提醒
核发地址上网可查
网址:http://www.gzepb.gov.cn/
新车办理登记时领取,在用车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核发点核发。
(一)在《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可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直接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二)在《通告》施行之日前在本市登记,在2008年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直接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三)在本市登记且在2008年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核发对应的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核发点设置在4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站和9个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其中42个核发点对所有车辆核发环保标志,9个核发点只对营运车辆核发环保标志。
市民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http://www.gzepb.gov.cn/)查询各大环保标志核发点地址,如有对汽车环保标志一事需要咨询的,可以拨打市环保局的电话83190134进行咨询;在办证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则可拨打电话83125155或者83125149,进行投诉。
核发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
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广 州 市 公 安 局广 州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7〕183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四、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3.下列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下列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2006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使用LPG的单燃料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5.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七、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上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周期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八、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技术鉴别程序、技术鉴别机构及地址、环保标志核发点名单及地址等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公布,相关信息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查询(网址:http://www.gzepb.gov.cn)。 十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 十三、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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