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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程提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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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靓仔-TNT 周五 十二月 07, 2007 12:23 am

单程提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同时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三)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七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五)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第九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程提车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

第十条 保险期间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有效期内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天。保险单签发后,保险人不接受退保申请。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它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临时移动证复印件、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第三者财产损失修理发票或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四)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但不是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保险机动车从事非营业性运输,增加10%的免赔率;从事营运性运输,增加50%的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临时移动证规定路线的,增加10%的免赔率。

第十七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第十八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它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术语

1、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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